问题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由于营销总监是因为在贵司任职受雇而有机会在贵司开展内部培训工作,从而有机会获取报酬。
因此,其实质上仍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故,需要并入到“工资薪金”当中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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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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