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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描述,该业务中各合伙人份额由 25%、25%、50%变更为 20%、34%、46%实际上只是减少的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各合伙人实际投入的财产份额并没有减少,且也不涉及生产经营所得的分配问题,各合伙人并没有就此项减资行为取得任何财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人减资的行为也不涉及其他税务问题。只需要在税务系统将股东减资的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即可。
综上所述,该减资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各合伙人取得实际收入,所以该业务不需要缴纳任何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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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