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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三条规定,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综上,当贵司与银行以房屋做抵押并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项目适用万分之零点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如果到期贵司无力向银行偿还贷款,将房屋权属转移给银行的,那么贵司需要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项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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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