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已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并且购买方取得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
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综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购买方取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已修改为 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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