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不完整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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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期,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填写购买方名称以及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没有严格规定,允许不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综上,如果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填写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即使没有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那么该张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
一、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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