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租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再对其租入的房地产项目(为商铺)进行出租,请问物业公司就其收到的租金按多少税率计税?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 2016 年 4 月 30 日以前的,且物业公司也是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以前租入的,那么此时物业公司可不可以对其 2016 年 5 月以后转租收到的租金按简易计税 5%进行账务处理
答:1.物业公司租入房产后再转租出去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出租(转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租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转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 9%。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 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您所说的物业公司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租入房屋,在 2016 年 5 月后转租可以适用 5%简易计税并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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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