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新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我查了一下, 我们提供租赁服务,是属于生活服务的。我们提供给租户的收入,大部分也是符合这个政策所说的收入。但是有个疑惑,我们的收入大部分是租金收入,我们开票是按简易征收 5%开的,小部分是服务收入,按服务 6%开票。我们公司进项占比较大的是电费的进项,电费的进项是按 13%税率。作为大部分收入是按简易征收开票的企业,可以把每月的进项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么?
答: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可加计抵减进项税额不限于服务类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根据您的描述,租赁收入占大部分且采用简易计税,服务收入占小部分按一般计税 6%开票,所以,加计抵减税额只能抵减服务收入一般计税那部分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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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第七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