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
一、资产类
行政单位有暂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事业单位有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二、负债类
行政单位有暂存款等科目,事业单位有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净资产类
行政单位有固定基金、结余等科目,事业单位有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等科目
四、收入类科目
行政单位有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事业单位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多个科目
五、支出类科目
行政单位有拨出经费、经费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事业单位有拨出经费、拨出专款等多个科目。
其中,行政单位的“拨出经费”对应事业单位“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两个科目,用来核算单位按核定预算将财政或上级单位拨入经费转播给下属单位的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因为只有在采用实拨资金方式时才会有这类业务,因而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这类科目基本不再使用;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对应事业单位“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多个科目,来对单位为完成各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进行核算;此外,事业单位为加强支出管理,对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时,利用“成本费用”科目来核算事业单位内部核算应列入劳务成本的各项费用。
注意:
为了便于会计资料在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全国范围内汇总分析,特别是为了反映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应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会计科目的名称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改变和合并;其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亦不得随意改变;如因自身业务活动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增设科目,报请财政部同意;对于明细科目,可由各地区、各部门和基层单位按一定要求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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