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发票是否都需要写备注?

来源: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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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该文件明确提出针对货物运输,应填开相关备注信息。地铁提供的服务并非只是货物运输。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的第二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地铁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中的陆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综上,针对提供货物运输的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信息,对于上述交通服务没有相关要求。即收到申通公司开具的发票无需写备注,该发票填开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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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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