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预缴个税时是否可以放弃不超过6万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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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浩
李新浩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居民个人,在累计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 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据此,如果贵司上述员工符合 19 号公告的相关条件:即 2020 年每月都在贵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且全年该收入未超过 6 万元),那么他们 2021 年 1 月取得当月工资收入时可以享受直接按照全年 6 万元计算扣除。
特别提醒:如果上述员工上一年并非每月都在贵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即使其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 6 万元,也不能享受该政策。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解读第三条规定,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 6 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 6 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 1 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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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 1 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 6 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 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 6 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 6 万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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