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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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浩
李新浩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形之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由于贵司章程采用认缴制,且根据认缴金额享有相应的权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相关规定,应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贵司净资产2亿元,按照章程的约定,该股东应享有2000万元净资产。转让价格1000万元低于应享受的净资产份额,属

  于上述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税务局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而根据核定后的收入计算缴纳个税。该业务中,如果A股东一直未实缴出资,该股权的原值为0。

  综上,上述股东转让股权价格低于享有净资产的份额,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然后以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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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

  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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