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的规定,如果该合同是在境外书立,在境外企业带合同入境使用时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可见,印花税应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缴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综上,由于印花税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缴纳,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扣缴义务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不能擅自履行扣缴义务。所以,贵司应告知境外企业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由其自行完税,贵司无需代扣代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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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五、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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