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描述,我们理解,贵司是在政策性搬迁搬过程中收到的机器设备补偿。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因不可走(经移动后即灭失,只能拆除处理)的机器设备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应该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费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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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90 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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