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再用于生产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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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贵司将自产的产品再进行生产使用,属于内部流转使用情况,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视同销售的情形。

  因此,贵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再生产的过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上:

  借: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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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库存商品

  _________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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