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描述,贵司购入住宅,就是为了给董事居住使用,这是对于董事的福利。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专用于福利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贵司将该房产购入后,应当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而该房产的折旧应当作为福利费用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贵司在取得扣除凭证后,应当在福利费用的标准内进行扣除。
所以,购买该住宅的支出不可以直接列为费用税前扣除,而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处理,将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计入福利费用,在福利费用的扣除范围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的是,该董事免费使用该住宅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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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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