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由于贵司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不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因此,贵司无法申请退还增量留抵。
如果在满足增量留抵退还的条件下,账务处理上可以参考财税[2011]107号、财税[2014]17号、财税[2016]141号相关规定,在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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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
(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7号)
四、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四、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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