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可见,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但两种情况除外,一种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导致需要调整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另一种则是企业兼并。
根据财会字[1998[66号规定,如果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则评估价值入账时,借记固定资产(增值额)贷记资本公积和递延税款;如果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整,评估价值入账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
综上所述,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产生的资产增值,需要确认资本公积和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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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
(三)问: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净增值及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的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帐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帐面原价计提,不按评估后的帐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至于股份制改组企业对评估后的固定资产是按照原帐面原价计提,还是按照评估后帐面原价计提,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按照我部财会字(1998)16号文件(该文件已废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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