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8]33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这里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综上,在连续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当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才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都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法缴纳增值税。
故,贵司应在1月15日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在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之前的增值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的方法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将510万中的10万元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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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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