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资料是否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

来源: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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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一年或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但该专项报告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中介机构出具。因此,上述在已经做了坏账损失处理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专项报告可以是企业自行出具的,不一定要中介机构出具。

  特别提醒:

  如果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资产损失支出,要求具有对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做说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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