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项第4点:“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又根据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的转让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综上,股东转让其所持的股权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金融商品,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故无需缴纳增值税。
Ps: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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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
第七条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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