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2020年因疫情影响问题,国家给予除湖北省以外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即将征收率由3%调整为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由此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是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政策的。
即贵司可以按照要求放弃减按1%增值税税率的政策。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照适用的征收率3%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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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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