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借贷视同销售,本金是否也并入销售额?

来源:高顿网校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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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然
胡浩然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又根据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点第(三)款的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综上,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且只就利息部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下,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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