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属于贵司的一项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贵司的无形资产需要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而贵司引进国外专利技术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进行国产化转化、系统研究并单独形成了一些国内专利技术,该行为属于研发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贵司引进的专利技术用于研发时,可以将该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作为研发费用的一部分,且该无形资产可以缩短摊销年限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引进后追加投入的部分,也是属于研发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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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