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和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规定,快递服务属于邮政业。
可见,快递服务不属于不得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因此,贵司如何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支出且根据规定合规归集,则相关支出允许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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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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