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厂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来源:高顿网校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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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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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财税[2015]78号文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利用垃圾处理且符合相应的条件,允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因此,如果贵司在处理工业垃圾时,属于符合文件规定的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相关条件见相关规定),那么允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
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
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
二 、
渣 、
废 水
( 液
) 、
废气
2.8
垃圾以及利
用垃圾发酵
产生的沼气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
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
要求。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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