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贵司2019年计提的费用在2020年5月31日前没有实际支付,则该费用在2020年8月实际发放后,只能按照2020年度的成本费用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贵司2020年8月实际支付了500万元的奖金,在符合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条件后,可以税前扣除。
此外,贵司2021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了2020年12月预提的奖金,在符合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条件后,也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在支出是符合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条件后,2020年度汇算清缴可以税前列支的职工奖金为500万+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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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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