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如何处理

来源:高顿网校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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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浩
李新浩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和财税[2018]99号的规定,委托研发的费用只能按照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而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补充说明:按照今年两会期间的政策,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提高到100%,敬请关注相关税收政策发布。

  根据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非关联企业进行研发需要准备贵司研发项目的立项决定书,委托研发机构的情况及人员名单,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委托研发的合同,发票,研发的项目成果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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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

  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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