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财税[2018]15号、《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属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于贵司是直接捐赠给高校,不属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故,不能按照公益性捐赠支出作税前扣除。
如果贵司希望按照公益性捐赠支出作税前扣除,那么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指定捐赠给该高校。除此之外,由于贵司与高校会有合作关系,贵司也可以选择作为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给予高校,以此,贵司可以按照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做限额扣除。故,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限额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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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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