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描述,贵司购入已经制作好的盒饭,然后售卖劳务公司,并没有提供和饮食场所,故,贵司并不属于提供餐饮服务,而属于销售货物,应按照销售货物税率,即 13%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餐饮服务, 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另外,根据《财税[2016]140 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该文件解读中提到,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见,如果贵司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不管是否外购,是否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那么业务属于提供了餐饮服务。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 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