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实施,该政策是只适用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业务,还是可以适用于 2018 年全年及以后的全部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因此,我们理解认为 2019 年 1-5 月对 2018 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适用这个文件规定。2019 年以后全部业务适用该文件规定。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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