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适用时间?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综合
68人赞过
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实施,该政策是只适用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业务,还是可以适用于 2018 年全年及以后的全部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因此,我们理解认为 2019 年 1-5 月对 2018 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适用这个文件规定。2019 年以后全部业务适用该文件规定。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声明‘来源高顿’均为原创,未经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应用。

主页 > 财税学院 > 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