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在合理的原由前提下,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并按合同所载金额0元作为计税基数缴纳印花税即可。
根据国税发[1991]155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照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即,合同中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0 元,那么印花税的计税基数为 0 元。但前提是该 0 元转让股权是有合理原由的,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该股权转让的收入。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