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员工发生的差旅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来源: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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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试用期的员工,也满足劳动关系,属于贵司的职工。贵司取得该住宿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三条的规定,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唯一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如果同时满足企业雇佣劳动者接受企业管理并工作的条件,劳动关系也是成立的。

  贵司该员工属于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不属于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可以抵扣的情形。

  综上,对于贵司该员工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该员工属于试用期的员工,也满足劳动关系的,即,属于贵司的职工。贵司取得该住宿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的。

  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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