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主营装修业务。有一般纳税和简易纳税项目。在外地预交税款时,如果收到劳务发票,是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时扣除劳务费的差额计算增值税吗?如果是一般纳税项目,收到的是劳务专票,也是在项目所在地扣除再计算增值税吗?我们是注册地进行统一账务核算,纳税申报的,当劳务专票在注册地进行进项税认证时,这样会不会造成重复抵扣?
答:问题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在项目地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的 3%预缴增值税,在机构地也按这种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项目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机构地申报的增值税税款。
问题 2、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在项目地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的 2%预缴增值税,在机构地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申报增值税。项目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机构地的增值税税款。
问题 3、在项目地计算需要预缴的增值税时,扣除的是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在机构注册地核算当期销项和进项并计算应纳税额,后抵减前期预缴的增值税,作为最终应缴纳的增值税。在此过程中,进项税额抵扣是主要以增值税专票为依据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的,这两种情况不一样,不存在重复抵扣。
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