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公司替外籍职工租房发生的费用是否一定要在福利费科目核算,若是的话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也不能超过工资额的14%?
答:根据描述,对的,公司替外籍职工租房发生的费用,应视为支付给职工的实报实销方式的住房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中核算。
作为福利费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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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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