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主要关注点是1、集团企业的概念;2、政策适用范围;3、优惠办理是否需要备案;4、统借统还的认定"?
答:1、依据财税【2019】20号,政策的适用主体是企业集团,包括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我们关注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在进行税收政策适用时,可以企业法人名称中是否包含“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为基础,判断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当然这些仅仅是参考,在增值税上企业集团内单位也应包含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
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应履行备案手续。
不能说这个条文跟统借统还的政策一点关系都没有,但是应该不是太密切的关系。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也是免征增值税的。它表现为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统一从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再分拨给下属单位向其收取用于统一还款的本息。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用款单位收取的利息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可见统借统还中通常要向集团内用款单位收取利息,而不是免收利息。
因此20号文所讲的无偿借贷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所说的统借统还不是一回事。
另外,统借统还是单向性的,即集团或核心企业借款给下属单位,不能逆向。而20号文没有这方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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