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相关涉税问题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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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银行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银行、A公司、B公司签订委贷合同,A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银行放款100万到到B公司账户,B公司将100万转入C公司,C公司是真实用款单位,每月C公司转入1万元到B公司账户支付利息,B公司收到1万元资金后将其中的0.8万转入A公司,剩余0.2万元转入D公司,A公司收到0.8万元转入银行支付本月利息。

  问:1、B公司在收到银行放款本金100万时是否需要交纳税收?需要交纳哪些税收?(请写明计算公式)

  B公司每月收到1万元利息时,是否需要交纳税收,需要交纳哪些税收?以上单位涉及到哪些税收?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想实行股权奖励的方式来激励高层。实行股权奖

  励时能享受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吗??

  答:根据您的描述,业务应分解为由A公司向银行贷款、银行受托代理A向B的贷款业务,B借款给C赚取利息差,B再将利息差转给D。

  1、B公司收到款项实质是A贷款给B的,银行只是受托代理,即A借款给B,B收到款项是不需要缴税的。

  2、B将款项转给C,C支付1万元利息给B,假设B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贷款服务征税增值税,税率为6%,假设B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税率。

  3、A收到B支付的0.8万元,假设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贷款服务征税增值税,税率为6%,假设A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税率。

  4、B将0.2万元打入D账户,可能为B赚取的利息差,假如B和D不属于集团公司,可能还涉及到B借款0.2万元给D,那么相应的B也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同上。

  5、上述企业间如属于集团企业关系,可能会适用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具体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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