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1、一个互联网销售企业,类似于淘宝,提供平台,为了提高平台活跃度及交易量,对于在平台上交易成功的消费者赠送一些礼品,这些礼品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没有直接联系,请问这些的购买礼品促销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2、如果这个促销礼品由厂家提供,与消费者的购买商品一起,即所谓的买大送小,厂家需要对促销礼品做视同销售吗?
3、如果促销礼品仍然由平台提供,但该礼品上有公司的LOGO等标志,作为公司网站的宣传推广费,这种促销礼品需要做视同销售吗?
答:1、与购买商品无关,单独赠送的,属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与购买商品同时赠送,带有捆绑性质的,属于“买一赠一”,赠送部分无需视同销售。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以此推论,贵司“赠一”部分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即可。
3、印上logo其“无偿赠送”的实质没有发生改变,增值税上我们认为还是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