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及现金之外的结算方式均为非票据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信用卡、信用证等。非票据结算方式方便简单,节省时间。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1.特点。
(1)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解释】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3.程序。
(1)开证。
①申请人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②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③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
【提示】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
(2)修改与转让。
①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提示】信用证受益人同意或拒绝接受修改的,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②转让行应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提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3)议付与索偿。
①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②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③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见上表)。
(4)付款
①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②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③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时间内付款。
(5)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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