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A、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五条以及第六条规定,取得土地与建筑物需要分开核算,分别确认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但是在进行摊销和折旧时,如果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通过其他资产实现的,需要将摊销金额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取得的土地在建造厂房期间涉及的累计摊销需要计入到“在建工程”。建造厂房完成以后的土地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B、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以及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中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供人们学习、工作等,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另外,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可见,土地价款以及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土地价款需要并入到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通常理解,中央空调属于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所以应该也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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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五、无形资产的摊销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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