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税款应当由股东自行缴纳,该项业务无需贵司进行代扣代缴,且贵司代扣代缴也不能认定为是股东缴纳的印花税。
贵司代缴的这笔税款可以凭借印花税缴纳凭证和情况说明等做为凭证,由于是不合理的支出,需要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该笔代扣代缴的印花税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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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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