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专用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可以用英文吗?

来源: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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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见,如果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违规使用英文字,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情形的,可能会影响到进项税额的抵扣。

  但是,如果出于不可替代性以及行业惯用性的角度考虑,如“TCL电视机”、“PU革”等情形,往往也会被认为属于合规开票情形。

  综上,如果贵司是出于不可替代性或行业惯用性而需要使用英文字开具发票,那么允许使用英文开具发票;否则,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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