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申请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又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据此,贵司作为购买方已认证抵扣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贵司不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退回给销售方,而是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当中申请填写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将信息表交于销售方后,再按照销售方重新开具的红字负数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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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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