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第二条规定,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因此,如果A公司投资甲公司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并且投资方A公司按照认缴比例享受股东权利,那么A公司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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