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的进项税额。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而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房租是不动产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下的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而转售水电是货物销售;以上都不属于生活服务。
因此,根据描述,经贵司收入比例测算可知,贵司无法满足生活服务收入占比50%以上的规定,故不可以享受15%加计抵减的政策。
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这里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而贵司提供的物业管理和不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如果可以满足占比50%以上,则可以享受加计10%抵减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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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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