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金额?

来源: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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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抵减应纳税额。其中,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进行计提,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因此,贵司后期如果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那么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按相关公式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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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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