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已修改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故,贵司如果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那么允许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
混合销售。根据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贵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并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安装费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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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已修改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
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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