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将水产动物进行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属于农产品范围。但是,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除特殊规定外适用13%税率;而销售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适用9%税率。
综上,将水产品进行简单的初加工适用9%税率,如果制成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适用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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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已修改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税率已修改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
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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