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即,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资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由于上述企业属于农场,如果是砍伐自己种植的树木然后销售,则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故,贵司销售的上述自产的原木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醒:外购的原木直接销售,则不可以按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目前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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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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