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A.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故,贵司支付给该员工的离职补偿金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其中,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贵司支付给离职员工的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范畴,因此,不能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也就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特别提醒: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B.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可见,贵司支付给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
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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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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