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贵司作为捐赠接受方,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9]122号
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收取的捐赠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贵司接受捐赠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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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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